曾蔭權不獲批上訴許可 法庭指理據脫離案情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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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目前在赤柱監獄服刑。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因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他早前提出的定罪上訴已被上訴庭駁回,但刑期可獲減至12個月。在赤柱監獄服刑的曾蔭權早前再向上訴庭入紙提交理據要求批出證明書,讓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今日(31日)亦遭上訴庭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今早上訴庭由副庭長麥機智代表出庭宣讀結果,判詞由他撰寫。他宣判前表示,由於今堂不是正式就上訴作裁決,只是宣判曾蔭權申請上訴證明書的結果,法庭認為無需要申請人到庭而押後判決,所以批准曾毋須到庭。除曾本人和家人沒到之外,控辯雙方都無派律師到場。
副庭長在書面判詞表示,收到申請人要求證明書的申請後,法庭表示會單純依賴書面材料作出處理,亦即毋須開庭,對此控辯雙方均無異議。
今次申請人共提出三條問題,要求上訴庭證明其案件牽涉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爭議。副庭長在判詞逐條反駁,拒絕申請之前,指出關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法律,終審法院在逾10年前已在「岑國社案」和「冼錦華案」釐清。本案申請人未能提出論點,足以要重新考慮已有的法律原則。
之後副庭長對三條問題逐一回應。首先申請人請求法庭澄清,如果辯方大律師在審訊陳詞時「漏招」無提及某些控罪元素,法官是否在指引陪審團時需要作出補充。副庭長指申請人既無承認其大狀確有「漏招」,上訴庭亦完全不認為辯方大狀有任何紕漏,申請人在這情況下提出此問題實在令人迷惑。副庭長指原審法官的指引已經非常公平,甚至可說對辯方有利,根本無需要為辯方「補漏」。
申請人第二條問題,是希望終院釐清法庭應怎樣向陪審團解釋何謂「故意」隱瞞與漏報利益。副庭長回應指此問題完全脫離了本案案情。以本案論,以申請人為官多年的經驗,陪審團絕對可以斷定,申請人是知道自己涉事時是身處利益衝突之中。況且申請人亦在事件被爆出的初期,在商台《政好星期天》節目中已表明,他不認為自己有需要公開其私人商議。故此這條問題根本與本案情況無關。
至於最後一條問題,則涉及法庭應如何幫助陪審團去斷定,涉案不當行為是否「嚴重」和「貪污」。副庭長亦指此問題與本案案情割裂。他指本案證供無顯示,申請人在決定是否申報利益時,要在不同的公眾利益中作出抉擇,申請人亦無舉例指出原審指引有何錯誤,因此副庭長認為此問題不成立。
關於訟費問題,控方要求上訴庭頒令,要申請人支付控方在上訴正審和今次申請證明書的費用。副庭長就裁定,申請人雖然所有上訴定罪的理據最後都不成立,但他是當初獲法庭裁定其論點有可議之處,批出許可進行上訴,而且他的減刑上訴獲判得直。綜合所有因素後,副庭長認為適當的做法是不就上訴正審的訟費作任何頒令,亦即由控辯雙方各自負擔。不過關於證明書的申請,副庭長就指申請人理據欠奉,而且欠缺聚焦,故下令要申請人支付控方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