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認停牌駕駛 辯稱公司司機唔知部車泊喺邊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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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以諾承認3項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2日判刑。(互聯網)
一名30歲工程師涉於今年2月在停牌期間駕駛。被告黃以諾今天(17日)在沙田法院承認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和使用窗門作出增補令透光能力減低的車輛共3罪。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下月2日,期間被告准繼續保䆁。
案情指,被告曾遭法庭停牌18個月,停牌令介乎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惟被告於本年2月7日,在沙田駿景路駕車。警員截停其車,揭發被告停牌期間駕駛外,亦沒有第3者保險下駕駛。此外,被告的座駕部分車窗亦貼上有色薄膜,令透光能力減低。
控方透露,被告沒有案底,但有交通定罪紀錄。而辯方則指,被告早前因超速而被停牌。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工程師,亦在父親經營的工程公司任董事,月入3萬港元。辯方續指,被告家人有多部車,並聘請2名司機,接待公司的客人。由於公司司機在案發日不熟悉公司車的泊車位置,致電被告查問。同時,公司需司機開車到機場接待一名客人,被告一時情急,遂坐的士到泊車位置,再將車輛駕駛到自己住所,方便公司司機駕車。辯方指被告一時愚蠢犯案,非處心積慮違反法庭命令。
裁判官指,被告在案發時可和公司司機一同到泊車處取車,毋須自己駕駛,直指被告不尊重法庭的停牌令。惟裁判官考慮被告未有案底,遂先為他索取報告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