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擬修訂違紀行為 毀校譽嚴重者踢出校

20181026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浸大有意將「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等納入違反紀律行為定義。
浸會大學今年1月有學生因不滿普通話豁免試機制到語文中心抗議,期間有學生在言談中夾雜粗言穢語,其中兩人被校方紀律委員會暫判停學。事隔10個月,校方有意將「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等行為納入違反紀律行為定義,被質疑變相引入「辱校罪」,有關注校政的學生專頁甚至稱之為《浸大廿三條》。
浸大學生事務處去年底組成9人審視紀律程序小組,檢討紀律委員會的組成、程序、職權等,並修訂委員會的功能和條文。據了解,小組討論內容包括「違反紀律行為」的定義,當中就「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的定義提出修訂,例如將「言語虐待或恐嚇」、「恐嚇、侮辱性或不道德的行為」、「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等納為違紀行為。
小組亦有討論如何懲處違紀學生,嚴重性較低的或會被強制要求出席工作坊、罰款、或被罰暫時停止使用校園設施和服務,或無後續懲處等;嚴重者可能會被停學一個學期,甚至勒令學生永久退學。
關注浸大校政的Facebook專頁「浸大山神」,今日(26日)發文稱有關修訂為《浸大廿三條》,憂慮一旦草案通過教務會議,學生議論校政亦被視為違紀,被停學甚至踢出校。該專頁發起網上聯署,要求校方撤回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