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椿子下白泥地爆逆侵 入稟人否認簽託管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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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原居民申逆權侵佔元朗上白泥一塊土地,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
新界一名原居民7年前入稟,向已故富商李寶椿的第九子李兆滔興訟,聲稱已逆權侵佔元朗上白泥一塊原本屬於被告土地。該土地的承押人其後加入訴訟和抗辯,指多年前已接管該土地,並有原告的父親所簽訂的租約為證,但原告質疑有關租約是偽造出來。雙方各執一詞,案件今日(5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今日出席聆訊的包括原告吳漢邦,以及案中第三被告涉案土地的承押人裕泰興有限公司。
原告的律師庭上表示,原告的父親早於1957年起已佔用涉案土地養雞種菜。至1970年代,原告的父親更獲准在該地興建一間丁屋。原告的父親於1990年或1991年間有分家協議,原告之後開始佔用該土地,而原告佔用該土地逾20年後,並於2011年入稟法院聲稱已逆權侵佔該土地。
庭上披露,第三被告聲稱早已從原業主第一被告李兆滔接管該土地,並且於2002年和2003年與原告的父親簽署租約,把該土地租給原告的父親。原告指,他的父親沒有受過教育,只懂得寫自己的名字和數字,2002年期間,有人叫他的父親在一些文件上簽名,說簽了名會有好處,他的父親遂簽了名,但他的父親後來有懷疑文件是租約,即時取回文件交給他看,他看了後叫父親不要再理會那些人,他的父親在2005年去世時,都沒有說過曾簽其他文件,他因此質疑有關租約是偽造的。
第三被告的律師庭上表示,第三被告早於2001年9月已派人到涉案土地視察,當時找到多名佔用人,但不包括原告的父親,第三被告同年11月在涉案土地張貼告示,宣布已接管該土地,並且於2002年與多名佔用人簽租約,當中包括原告的父親,雙方於1年後再簽另一份租約。第三被告否認有關租約是偽冒,表示有證人可做證。
原告於2011年入稟時,除聲稱已逆權侵佔涉案土地外,也同時聲稱已逆權侵佔上白泥另一塊屬時任新界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名下公司的土地,把該公司列為第二被告,雙方早前已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