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會申報冇準則屢爆利益衝突 學者促統一免不公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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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區議會將討論修改《會議常規》,議員申報利益較以往嚴謹。
全港十八區區議會申報程序各有不同,以往已多次爆出利益衝突疑雲,審計署去年四月發表報告表達關注,而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亦於今年初發表報告書炮轟。然而,事發至今逾一年,十八區區議會中只有寥寥可數的區議會作出修訂,而南區區議會也會於後日的會議,討論修訂《會議常規》中的「個人利益登記表格」,要求議員列明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包括沒有實務性質的職銜,與至少五個區議會看齊。有學者認為十八區區議會應有統一的利益申報準則,以免有混亂情況,亦可避免不公。
審計署去年發現,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政府曾回應指已徵詢廉政公署意見,就「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制訂指引,以幫助區議員更全面及準確作出第一層申報;帳委會今年初則狠批區議會在申報利益有不當情況及不足之處,建議民政事務總署落實多項措施,加強管理涉及利益衝突事宜。
區議會現時採用兩層申報利益制度準則,第一層申報強調金錢利益,第二層申報與討論相關項目有金錢或其他利益關係,議員需要在會議前作出申報。南區區議會將討論修改《會議常規》,於現時的個人利益登記表格中,原本的「其他」項目改為「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並於登記表格上列出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即任何可能或曾經向區議會申請撥款機構的重要關係如顧問,連沒有實務性質的名譽主席、名譽會長、成員等都要作出申報。
南區區議會主席朱慶虹表示,今次《會議常規》的改動,是回應去年審計署針對區議會申報制度的報告以作改善,新增的內容列明有任何利益關係都需要作出申報,較以往只是申報金錢利益嚴謹。南區區議員朱立威稱原則上認同修訂,惟字眼應該更加清晰,因為修改後仍然依賴議員個人認為應否公開個人利益,直言由議員自行判斷,最終會導致議員連不相關的都申報以免漏報,變相會議需花長時間處理申報事宜。
立法會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議員劉國勳表示,各區可以自訂會議規則,未有聽聞有關做法會擴至十八區區議會,而現時多區實行的申報制度已有避席要求,能夠找出於機構中擔任實務職位的議員。觀塘區議會主席陳振彬則指當區甚少於任內修改《會議常規》,亦有指引規定凡有利益關係都要申報,直言非常清晰,毋須修改。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表示,區議會是「自己監察自己」而容易出現監守自盜的情況,但政府卻一直將監察責任推卸。他認為十八區區議會應有統一的利益申報準則,以免有混亂情況,亦可避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