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判囚4個月 劉鐵民准保釋上訴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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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鐵民獲准以現金和人事各1萬港元保釋等候減刑上訴。(何量鈞攝)
佔旺清場引發的藐視法庭案,其中一名答辯人劉鐵民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成為最後一名因事件入獄服刑的人。劉在服刑13天後,今午(7日)獲准以現金和人事各1萬港元保釋等候減刑上訴。劉的律師指,除了劉之外,在佔旺藐視法庭案被判即時監禁的只有黃之鋒、黃浩銘和鄭錦滿3人,但劉在事件只像一塊展示牌,與另外3人的角色明顯不同,判即時監禁4個月明顯過重。
劉的律師表示,原審法官陳慶偉判劉即時監禁4個月時,將他與另一日清場事件中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的答辯人鄭錦滿相比,認為兩人在事發時都手持橫額,但兩人的角色並不相同,而且陳官在判刑前沒有提及比較兩人的角色。
律師續指,雖然劉曾協助別人手持橫額,但他沒有高舉該橫額或大叫,從而鼓勵其他人阻止執行法庭的禁制令,他的角色猶如一塊展示牌,而且他更曾協助移走馬路上的障礙物。另一方面,鄭卻是公眾人物,他在事發時手持橫額和拿着擴音器,可起鼓勵作用。
對於劉申請保釋,律政司持中立的態度。上訴庭在聽取劉的律師之陳詞和考慮後,認為他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而他的刑期時間短,雖然上訴庭已決定在12月5日審理其減刑上訴,但就法官不應判他即時入獄一事,他提出了可供合理爭拗的理據,因此准許他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