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男嬰手指壞死罰除牌半年 陳以誠上訴求推翻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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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誠不服醫委會的判決,提出上訴。(羅錦鴻攝)
兒科名醫陳以誠被指於2009年不當地處理14個月大男嬰手指傷口,導致該男嬰的一截右手無名指壞死要切除,今年4月被醫務委員會裁定兩項專業失德罪成,每項定罪各罰除牌3個月,合共除牌6個月。陳不服醫委會判決,提出上訴,指醫委會的事實裁定有錯,要求撤銷定罪或改判他緩刑,上訴庭今日(8日)聽取雙方律師陳詞。
醫委會於今年4月的裁決指,有照片顯示陳為男嬰包紮傷口時無為指尖預留空間,導致難以觀察手指血液循環,不符合一般傷口護理標準,並且沒有檢查過傷口的血液循環,構成專業失德。此外,他在保險索償單上申報曾於2009年8月13日為男嬰鏠針,實際並無其事,屬「有意誤導」,構成另一項專業失德。
陳的律師今早指,陳行醫多年來,一直依照一般傷口護理標準處理病人的傷口,他在男嬰出院前也是用該標準處理男嬰的傷口,不可能忽然改變做法。此外,在其診所工作的護士曾作供,指呈堂照片包紮的效果與陳原先包紮的不一致,其中一名女護士本身是男嬰家人的朋友,她在醫委會聆訊作證只是講出事實,並非要偏袒任何一方。陳又質疑男嬰母親的說法不可信,並指身為投訴人的男嬰父親卻沒有作證。基於上訴理由,陳要求撤銷就處理男嬰傷口不當的定罪。
就另一項定罪,陳的律師稱,原先的指控是指陳欺騙保險公司,這指控已經等同刑事罪行,但陳絕對無欺騙保險公司的動機,而醫委會最終也不是以「欺騙」的基礎把他定罪,定罪並不安全和穩妥。懲罰方面,陳的律師指,如果上訴庭決定撤銷「欺騙」保險公司的定罪,但保留不當處理傷口的定罪,可考慮改判緩刑,因為事件距今已很長時間,沒需要再藉即時除牌去保障公眾。
醫務委員會的律師下午陳詞指,涉案男童留醫期間,陳能夠按標準為男童傷口包紮,但在男童出院後卻不可以,律師直指陳在沒有醫院護士陪同便不能夠按標準包紮傷口。陳的律師在其後回應時否認該說法。
就處理傷口不當的定罪,醫委會的律師表示,由於醫委會在事發後多年才進行聆訊,因此要重視事發時的書面紀錄,在醫委會聆訊時,既有男童母親的說法,也有陳的不同說法,醫委會根據書面紀錄和專業知識,不信納陳的說法,這是醫委會有權作出的事實裁定。
就陳在表格申報沒有進行的鏠針程序的一項定罪,醫委會的律師表示,雖然控方指陳有意圖欺騙保險公司,但該項控罪其實是指陳在收費表上填寫關鍵性錯誤資料,即使控方不能證明陳有意圖欺騙保險公司,也能證明陳有罪。陳在填寫收費表時知道會有人提出保險申索,而保險公司和其他人會依賴醫生的收費表,即使陳的收費表不是發給保險公司,其行為仍屬專業失德。上訴庭已聽完雙方陳詞,並押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