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長涉訛稱將檢取物歸還 上司聽兩匯報版本起疑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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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消防區長洪重穆出庭作供。(李家翹攝)
高級消防隊長涉嫌向消防處訛稱已將處方檢取的危險物品及其他財物,當中包括燃油、金屬桶及發電機等,已作適當處置或歸還物主,事後被廉署落案控以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1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他否認2項控罪,案件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現職署理消防區長洪重穆供稱,當時駐危險品課的被告何廸希於2013年7月30日到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負責處理及將661公升燃油等物品檢走存於沙田的危險物品倉庫。洪為被告之上級,當時指示被告尋找物主,其後被告稱找不到物主,因燃油等無人認領,洪於2014年2月指示被告交予警方處理。
2014年5月至6月間,洪向被告查問相關進度,被告回覆指燃油等物品已於4月歸還「物主」戴瑞明。被告又以電郵傳送危險物品倉庫收據文件之相片作證明,顯示文件上有戴之姓名以及被告之簽署。
洪疑惑為何被告在處理燃油一事有「兩個版本」,先向上級匯報已將燃油等交予警方處理,後又稱已交還物主,故洪要求被告解釋如何確認物主身份。當時被告回覆指,戴發現其物品失蹤後向警方求助,被告經警方取得戴的電話號碼後聯絡戴,其後把物品歸還戴。惟洪致電戴求證時,對方未有表明自己是戴本人,只稱曾領取相關物品,但未能提供證明且不欲多談。
至同年6月,洪進一步調查此事,被告一度指警方曾回覆他不會處理相關燃油等物品,惟據消防內部指引,相關無人認領的危險品應交由警方處理,被告對此曾解釋他可能有誤解。至同年8月,洪以「盜竊」向警方報案。據同意案情指,警方經調查中止相關個案。
另根據同意案情,戴其實為長沙灣一間餐廳的股東及董事,該餐廳於2013年12月29日發生火警,而被告有參與處理該個案。
辯方盤問證人洪重穆時指,被告屢獲嘉許,包括於16年7月參與救火表現英勇,獲行政長官公共服務獎項,反映被告一向盡忠職守,洪同意。辯方又指,洪在庭上曾供稱,當洪向「物主」求證時,一名未表明身份的人稱與姓何消防員聯絡過,然後領回涉案物品;惟辯方指洪的書面口供沒提及該消防員姓何,質疑證供有出入,洪同意其庭上證供「憑記憶」。
高級消防隊長陳偉洪供稱,他於14年按上司洪重穆指示,調查發現危險品之個案,被告為該案案件主管。陳於同年3月開始詢問被告進度,包括有關危險品是否已交予警方處理,被告於4月回覆稱,他已將物品交予長沙灣警署,陳遂向洪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