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酒18禁月底生效 購逾1.2%酒精飲品即違法

20181114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禁止便利店及網店等賣酒予未滿18歲人士條例,將於本月30日生效。
立法會今年2月通過《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禁止所有零售店及網店向未滿18歲人士賣酒,本月30日生效。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醫生表示,法例涵蓋所有涉及商業用途,無論當中有否付款,包括禁止在遊藝會、節慶活動或展覽會中向未成年人提供試飲,法例禁止在銷售機賣酒,但不包括聚會或社交活動。
李稱令人醺醉的酒類是指酒精含量多於1.2%,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如煮食米酒,但酒類烹調食品如酒心朱古力、醉雞則豁免。法例亦規定,所有實體零售店售賣或供應酒類,須以中英文在當眼處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如透過遙距分發,如短訊、群組簡訊、網站、電話或郵寄等形式,必須展示年齡聲明、訂明通知,或以錄音播出或口頭讀出通知內容。
坊間有連鎖超市設自助付款機,未成年人可藉此成功買酒。李指自助付款機若沒有任何機制防止未成年人買酒,店主及店員有機會被檢控,建議店主可增設職員監察,亦可參考部分付款機,偵測到酒類立刻鎖機,防止未成年人買酒,甚至禁止顧客以自助形式買酒。
另外,若A店要求B速遞公司送酒予未成年人,B不會受檢控。相反A店要求旗下人員送貨,該人員有責任確保顧客是否成年。李稱,最終檢控與否亦需視乎實際情況及證據。
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可罰款5萬港元,不遵守訂明通知告示或年齡聲明規定,可罰款2.5萬港元。李稱,控煙辦已改為控煙酒辦,並增聘30多人,至110多名執法人員在全港及網上巡查、收集情報,不排除以「放蛇」等方式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