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搞手涉煽惑佔中 控方指被告以不同渠道籲群眾參與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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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行動9名搞手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李志湧攝)
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案件今天(19日)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首3名被告(即戴、陳、朱)的控罪始於2013年3月,3人發起一個名為「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運動,而在同年3月27日,3人在一個記者會中宣布該項運動並宣讀有關運動內容,包括運動分4個階段,分別是簽署決志、商討日等。
控方指3人之後持續向公眾宣揚該運動,包括在電台節目及街上演講等。同年6月9日,3人在港大作第一次的商討日。控方指3人的言論證他們串謀犯事,而該運動並不合法,他們選擇在中環舉行是想令中心區道路造成阻礙,圖逼令政府回應他們的訴求。
2014年9月26日,警方被知會有兩場公眾集會會於金鐘添美道舉行,惟在該集會尾聲時,有示威者突然闖入政府東翼大樓,雖有部分學生因而被捕,但直至翌日凌晨,仍有大批示威者聚集該處,且集會講台更有人要求他人前來支持示威者,而示威者更霸佔了添美道的行人及行車道。至27日中午,警方宣布會進行大規模拘捕,惟示威者在行動後仍不肯散去。
第4至第7被告、即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在集會中充當主持,要求更多人加入及叫示威者留守,給予被捕時的應對建議等。首3名被告亦在同日稍後加入。直至28日中午,首3名及第6及7被告在台上一同高呼「佔領中環正式啟動」,有被告更要求「大家努力叫多啲朋友出嚟飲」等。
控方指,該集會時間及範圍已超越申請時所述,而被告的行為是意圖驅使示威者進行長期集會,叫人到來欲以大量人數來分散警方的行動,且對公共交通道路造成不合理阻礙,以損害公眾利益。控方亦指首3被告為該行動的發起人,而第4至第7被告乃「顆同犯案」,各人分別上台演說、給予示威者指示及要求更多公眾前來等舉動,是意圖煽惑示威者長期或無限期佔領,及着民眾前來以對公共道路造成阻礙。餘下2名被告、即黃浩銘及李永達亦在不同地方煽惑示威者進行阻礙。
佔領行動進行至同年12月2日時,首3被告公開宣布「雨傘運動」已發起逾20個月,他們3人並會在翌日到警署自首。翌日,3人同往中環警署自首,並承認參與上述集會,第5被告亦同日自首。而佔領行動最終在警方同年12月11日進行清場行動而終止。
辯方在控方讀完開案陳詞後提出數項關注,包括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所指「長期」及「無限期」的時段一事,要求控方澄清究竟何者,認為兩者不應並存;另當中提及「其他道路」,要求控方指出何處;辯方亦要求控方提供指控被告「顆同犯案」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