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屋失50對價值不菲愛鞋 鞋癡追新業主30萬敗訴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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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寶英索償新業主30萬元敗訴。
坐擁近500對鞋的六旬婦人,指稱嗜好是收藏各地鞋履、甚至形容自己視鞋如「寵物」,閒時亦會打開鞋櫃「觀賞」。惟她在前年賣樓搬屋後因事離港,兩個月後始赫然發現家傭未有把藏於舊居鞋櫃內的50對鞋履帶走,婦人雖已即時向舊居新業主查詢其珍藏的下落,卻不得要領,她痛失愛鞋之餘亦情緒受困,並認定是新業主將鞋據為己有,遂入稟區院向對方追討賠償至少30萬港元。
區域法院下午(19日)頒發書面判詞,法官指原告陸寶英未能舉出足夠證據,證明下手業主有取去她的鞋,因此判原告敗訴,原告並要支付下手業主的訟費。
法官在判詞表示,原告作供時也承認她對家傭說「留下鞋櫃」,同意這引致了家傭誤會,她和家傭都有點疏忽。原告也同意她在搬走時曾告訴女被告李憶夢,她會把鞋櫃留下,而沒有說清楚要保留鞋櫃內的鞋。而她要到交樓後近兩個月,才知道家傭沒有把鞋帶走。總而言之,法官指原告雖自稱視其藏鞋如寵物,甚至會對鞋說話,她其實是一個頗為疏忽的主人。她的證供亦未能證明她的鞋其實在那時失去。
法官續指,原告的鞋櫃放在大廈的公眾地方,在她9月最後一次開鞋櫃檢查,至12月發現失鞋,3個月有無數住客、裝修或搬運工人經過鞋櫃附近,原告實在無法指出鞋子是遭被告取去。
至於原告聲稱與被告通電話時,曾說過把鞋送到救世軍,又指被告提過她穿幾號鞋,顯示被告有接觸過失鞋,但就說謊聲稱沒見過那些鞋。法官就表示,如果被告真有這樣說的話,原告應該會在電話通話時立刻提出猛烈質疑,但原告不論在電話錄音抑或庭上作供,都沒指被告說謊,說被告有見過失鞋。法官因此裁定,原告從無向被告展示過她的鞋,她只是在審訊後段虛構此事以支持自己的申索。
關於被告有否說過把鞋「送去救世軍」,法官亦認為被告方的解釋,指提起救世軍,只是向原告提出失鞋的可能去向。法官指就算假設被告真的有叫裝修工人查看鞋櫃,被告亦大有理由認為原告已決定把鞋櫃和裹面的東西棄置。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認為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將她的鞋據為己有,故判原告敗訴。
案中原告陸寶英,被告是鮑錦洲及其妻李憶夢。原告早前在庭上指下落不明的涉案50對失鞋,甚有紀念價值,而且部分鞋更「身價不菲」,是價值逾萬港元的名牌鞋款,包括有Salvatore Ferragamo、Manolo Blahnik、Gucci、LV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