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促修葺東隧懶理 政府執爛攤子索償專營公司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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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海底隧道的30年期專營權在2016年屆滿,政府已接管隧道。
東區海底隧道的30年期專營權在2016年屆滿後,政府已從中信泰富等組成的專營公司接管隧道,但事件仍餘波未了。政府昨日(20日)入稟高等法院,透露在接管隧道前9個月內,曾三度發出通知書給隧道的專營公司,要求修葺隧道,以預防火警和其他災患,但專營公司在交出隧道前未有遵循政府要求,要由政府收拾爛攤子,政府因此向專營公司追討修葺開支和索償。
原告是由律政司代表的路政署,被告是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入稟狀指稱,路政署引用《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37(2)條,分別於2015年12月10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4日對被告發出三份通知書,要求被告按通知書規定修葺連接沉管、鐵路隧道和道路管道,以預防火警和其他災患,但被告違反該三份通知書,在2016年8月7日專營權屆滿把隧道交還政府前,未有依照規定修葺隧道。
入稟狀續指,由於被告未有遵循上述3份修葺通知書的規定,路政署要進行必須工程,政府因此引用《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38(3)和(5)條向被告追討修葺開支和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