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夫」關係未符公屋申請定義 男同性戀者提覆核

201811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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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同性戀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拒絕其公屋申請決定。
一名男同性戀香港永久居民今年初於加拿大與男友結婚後,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以他與丈夫的身份不符家庭關係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他遂於昨日(22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之決定不合理,且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此應予撤銷並要房委會重新考慮其申請。
本案申請人名Nick Infinger,他在今年1月與另一名男性香港永久居民在加國結婚後,於3月入紙申請公屋。申請人指他與丈夫不論收入和資產總值均無超額,但房委會則於8月回覆,指據其定義,申請公屋時「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夫婦、父母子女及祖孫,不包括申請人填報與其丈夫的「夫夫」關係,因此不符申請資格。
申請人表示,房委會的決定,是把同性伴侶置於比異性伴侶不利的位置,亦間接否定同性伴侶成立家庭的可能性,是基於性傾向作出不同對待,而這不同對待並無足夠理由支持。申請人因此要求將房委會撤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