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續審 警稱有人籲群眾衝進政總東翼前地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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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左)、黃浩銘(右)等被告今出庭應訊。(羅錦鴻攝)
2014年香港爆發佔領行動,警方事後起訴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人,控以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罪,案件今(26日)續審,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控方先傳召於案發時曾處理公眾集會申請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司謝名揚作供,他於案發時為灣仔分區指揮官,負責處理灣仔區公眾集會的申請。據《公安條例》,集會組織者須於集會7日前向警方遞交申請,而警方則於48小時前發出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謝表示就夏愨道及分域碼頭街兩段路,於2014年9月至12月的佔領行動期間,他並沒有收過就該兩條行車路所提出的集會申請。
辯方盤問時向謝指出,當時夏愨道往紅十字會一段路,及中信大廈對出的分域碼頭街等已被封鎖,惟謝表示是總部所下的決定,他並沒有就此被諮詢,他是透過即時新聞才得知,而他當時位處港灣道,被指派負責金紫荆廣場附近的保安工作。
當時處理添美道集會兩個申請的時任中區助理指揮官黃基偉指,於2014年9月分別收到由學民思潮及公民黨代表所遞交的集會申請,他們分別申請於9月26日在添美道西及東面的行人路舉行集會,而他當時亦發出兩張不反對通知書,但不包括行車路。而公民黨代表於9月26日再遞交翌日的集會申請,申請範圍包括添美道東西行人路及夏愨道北面行人路,基本上是延續前一天的集會。黃就此申請亦發出了不反對通知書,亦不包括車路。
公民黨代表於9月27日再申請於9月28日續集會,但黃認為警方當時已宣布添美道集會是非法集會,且基於公眾秩序及安全,若再批准集會實極不適合,故他於9月28日早上就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黃指於2014年9月至12月的佔領行動期間,他並沒有收過就有關行車路所提出的集會申請。
黃續指,於9月26日晚上也在現場,人群在當日近傍晚愈來愈多,部分更走了出添美道的行車路,黃於是決定封鎖添美道以保障群眾安全。就在當晚集會尾聲時,他聽到有人着群眾衝進政總東翼前地,群眾亦隨聲湧入,他於是指派警員盡量防止群眾衝進前地。黃亦見到群眾與保安員等互相推撞,有人更爬過欄柵進去。直至晚上11時許,警方一度容許群眾離去,但離去的群眾並不多。而黃於翌日早上離去。
9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53歲)、陳健民(59歲)、朱耀明(74歲)、陳淑莊(46歲)、邵家臻(49歲)、張秀賢(24歲)、鍾耀華(25歲)、黃浩銘(29歲),以及李永達(62歲)。其中戴、陳、朱三子同被指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串謀在中環或附近公眾地方造成非法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