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續審 指揮官不認同施放催淚彈會煽動群眾

20181126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大批示威者佔據金鐘夏愨道,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人士。
2014年香港爆發佔領行動,警方事後起訴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人,控以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罪,案件今(26日)續審,當時處理添美道集會兩個申請的時任中區助理指揮官黃基偉作供。
辯方下午續盤問黃基偉。辯方指,中區警署當時有886枚催淚彈,而在2014年9月28日傍晚,警方向示威者施放87枚催淚彈,並因警方使用過度武力,才煽動了群眾往中環或金鐘等集會。黃回應指當時並沒有在總部指揮中心工作,且是透過新聞才得知施放催淚彈,而他從新聞片段中可見太多示威者進入添美道,及示威者激烈的行動,包括推撞警方的防線,故他認為警方是別無他選地施放催淚彈,以阻止示威者在不和平且激烈,及使用不合理武力的行動。黃又指,他任警察30年,從過往處理公眾集會的經驗,警方所施用的武力等級,是經過警方的專業判斷,他不認為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會煽動群眾往集會。
辯方今日較早前盤問黃時,指就舉辦公眾集會,其實是不用申請亦毋須批准,質疑《公安條例》何曾賦予黃權力來禁止他認為不適合的公眾集會。黃則表示,應要就有關集會通知警務處處長,而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權力,他則代表警務處處長。
辯方亦稱,條例中指若警務處處長認為可施加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便不得禁止集會,質疑黃反對集會的原因。黃回應表示,當時的集會人數、氣氛及範圍等,認為已不可能施加任何條件令集會順利舉行,故認為批准集會並不合適。
另外,辯方亦指出被告朱耀明於2014年9月18日,就同年10月1日至3日欲於中環遮打花園等地方舉行集會的事件,而向警方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上並列明集會目的、預計人數及橫額數目等,而黃的下屬亦因此與朱等進行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