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 海事處前高官蘇平治上訴瀆職罪失敗

2018113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蘇平治(黑外套)聽取判決後離開法庭。(麥文浩攝)
2012年南丫海難釀成39人罹難慘劇,事後揭發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2007至2013年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區院前年經審訊後裁定蘇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16個月。蘇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並在獄中服刑約5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蘇平治今日(30日)中午12時15分到庭聽取結果。上訴庭駁回蘇的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得直,蘇毋須繼續進監獄服刑。法官判處被告減刑至可即時獲釋,蘇獲保釋前已服刑約5個月。
法官於判詞指,雖然原審認同找不到蘇的行為涉及任何不誠實、貪污或惡意意圖不執行新例,但上訴庭認同蘇的失職行為嚴重,因公眾依賴當局執法去確保乘客海上安全。蘇選擇不執法,但一直沒有解釋為何有此決定,上訴庭認為蘇的行為已嚴重至一般公眾人士認為其失職程度已構成罪行,且認同原審指蘇的行為並非單單因疏忽所致,故駁回蘇的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方面,判詞認同蘇的決定相當嚴重,且影響了乘客在海上遇到意外時的逃生機會。蘇作為海事處高層,有責任制訂規則確保公眾在海上的安全,公眾亦要靠該些規則來保障安全,上訴庭認為判處蘇監禁合適。
上訴庭指,本案仍有其他令人信服的減刑因素,包括本案不涉任何不誠實或貪污行為或惡意動機,蘇是一名出色公務員,深受業界人士尊重,更重要是蘇只是承襲上任「舊船舊例,新船新例」政策,其繼任者使用同一政策,但只有蘇被檢控,繼任人只接受紀律處分及警告信。上訴庭認為蘇雖有錯,但相比起其他同事,他不應再承受更嚴苛的刑責,較合適是判處監禁半年,因其過往良好品格再給予減刑。判詞指蘇獲保釋時已服刑約4個半月,認為已足夠,故減刑至蘇可當庭獲釋。
本案原定今早10時半宣判,但蘇沒現身法庭,法官其後改為中午12時半宣判。蘇於12時多於法庭現身,法官開庭時表示因有些誤會至今早未能準時宣判,現時已解決。蘇聞判時表現冷靜,離開法庭無回應提問。
上訴庭去年批准蘇提出4項上訴理由,當中包括:雖然蘇被控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5%兒童救生衣的新例,根據當時適用的法例,成人救生衣要同時適合供兒童使用,船舶因此是有足夠數量的兒童救生衣。另外,蘇又質疑原審法官未有恰當地考慮他是否故意行為失當、他是否有合理辯解、其行為失當的嚴重程度和動機等。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蘇獲減刑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是「不涉個人利益」,但今次案件涉及安全問題,應當考慮市民安全而非個人利益,認為上訴庭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形容是不能接受,他亦認為蘇獲減刑會令市民認為關於安全的規例已失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