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覆核案 專家指建屋需鄉紳批准違清朝法律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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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
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件今日(4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一方續陳詞,指丁屋政策並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但社會過往多年一直有誤解,甚至連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都犯下同一錯誤,在一宗涉及村代表選舉案件的判決書中,錯誤地發表評語,指丁屋政策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申請人一方引述其專家證人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張瑞威指,英國於1898年租借新界之前,任何人在土地上建屋都不用清朝官府的批准。雖然政府一方的歷史專家證人Patrick Hase表示,在建屋前仍要得到有關鄉村的鄉紳父老批准,但張指有關做法其實違反《大清律例》。而當時已屬晚清時期,官府無能力執法或不執法,看不出以該習俗作為支持丁屋政策是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依據。
另外,申請人一方重申,丁屋政策歧視非原居民和女性,與《基本法》第25條和第39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牴觸。《基本法》曾有三個草稿,在第一個草稿出現後,草委之一的新界鄉議局時任主席劉皇發曾提交意見,列出多項新界原居民認為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丁屋政策,草委明知丁屋政策與《基本法》第25條和第39條牴觸,但對原來的第40條原封不動,只保障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已顯示草委無意保障丁屋政策。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陳詞指,在《基本法》的諮詢和草擬期間,一直有討論丁屋政策,但從未有人說過丁屋政策並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直至今年才有人在香港的法院提出質疑。考慮到上述的背景,說《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不包括丁屋政策並不成立。
政府一方表示,雙方的專家都同意清朝有丁屋的習俗,該習俗也一直得到香港的法庭和法例認可,雙方專家唯一分歧是該習俗是否符合《大清律例》。政府一方指,《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合法」,不是指在19世紀的清朝不合法,而是指在1997年7月1日之後的香港法院,故張瑞威的專家意見根本無關痛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