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姦親女囚18年 官指摘為刁難妻女刻意拒絕法援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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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歲兼職保安員強姦親女一案,被判處監禁18年。
77歲兼職保安員被指多次趁妻子不在家時強姦親生女兒,首次事發時女兒年僅10歲,事後被控3項強姦及3項屬交替罪的亂倫罪。涉案保安員在高院受審後,陪審團早前裁定他3項強姦罪成,法官今(4日)判被告3項強姦罪共監禁18年。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今天並無表現激動,但其求情內容不着邊際,除反覆說自己無強姦女兒外,又說自己來港30多年間遭受冤獄,歡迎記者找他開記招云云。他又指控方從來沒有舉證,但香港只用法律定罪,不用證據來定罪,陪審團又受錯誤引導,要求法官真正執行普通法,要控方舉證。法官多次指這些不是求情,可以留待上訴時再講,並指他有權不求情後,被告才改為表示自己年老,有高血壓與糖尿病等。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X在首次被姦時年僅10歲,因性格文靜又對父親絕對服從,不幸令被告的罪行得以延續,被侵犯兩年後才被母親揭發事件。法官嚴正表示,父親的第一天職應是保護子女免受傷害,被告不但無愛護女兒,還對女兒作出嚴重傷害,不但違反倫理,亦令人極度反感,直斥這種罪行不但會令女兒終身留下陰影,亦摧毀完整家庭。法官續指,父親通常在家庭擔任領導角色,受到子女尊敬,如父親濫用此地位,年幼女兒能成功反抗的機會不大,為保護受害人,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表達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申冤。
法官表示,雖然他在裁決後沒有為X索取創傷報告,但她年紀如此幼小,卻要與侵犯她的父親同住一室兩年,無從擺脫父親魔爪,不用報告也可知事件對她傷害之重。此外,本案對X的母親亦有創傷,法官指X的母親小時候亦曾經歷相同的傷害,本案被揭發後她亦對未能保護女兒而自責不已,不論在初級偵訊還是正審,她都在作供時精神不穩而令審訊多次中斷。
法官對被告受審時的表現作出嚴厲譴責,斥責被告明知太太有被侵犯經歷,不但不加憐惜,還在傷口撒鹽,在法官力阻之下,仍堅持以此盤問太太。他又要女兒與太太在初級偵訊和正審時,先後兩次作供,重複憶述被侵犯經過,可想像其處境有多悽涼悽慘。法官表示,現今制度下被告有權這樣做,但社會應想一想是否需要如此年幼的事主作供兩次。
法官亦指摘被告刻意拒絕律師和接納法援,為了在庭上親自盤問時,千方百計用盡方法刁難妻女,試圖令她們因尷尬羞愧而閉嘴。法官認為,可考慮此情況是否有改善空間,而被告這些做法,亦顯示他對其罪行沒有一丁點悔意。
法官表示,被告在本案前已有襲擊太太致對方身體受傷,及妨礙司法公正的前科。在本案審訊前後,他亦最少3次寫信給X;他第一次這樣做時,法官已對他作出警告,但他仍一再重犯。法官表示會將此情況交予律政司及警方,調查有否涉及刑事藐視法庭或妨礙司法公正。在考慮所有狀況後,法官決定以1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指被告雖然已77歲,但年老這點並不值得減刑,因此每項罪名的刑期均為12年,第二及第三控罪的刑期各有3年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