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商保護揭弊者 議員指要清晰區分動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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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文豪動議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陳章存攝)
港鐵沙中線早前被揭發剪短鋼筋、沉降等連串醜聞,最終須鑿開牆壁檢查,而民航處的新航空交通管制系統在啟用後事故頻生,惟這類事件均依賴知情人士揭弊後,公眾才知悉。立法會今午(5日)討論由議員譚文豪動議立法保護揭弊者的議案,他認為非商業組織或政府機關的知情人士揭露組織或機關內有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時,應獲專門法例保護,包括免受滋擾、被針對、被解僱、面臨法律訴訟等報復行為,同時亦應規定商業機構須自行制訂保護揭弊者的內部措施,議案最終在分組點票下未能獲兩組議員贊成而遭否決。
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指,揭弊者所披露的資料,大多屬於機密或敏感資料,認為若立法保護揭弊者,應當清晰定義披露甚麼資料、符合甚麼條件才適用,例如限於刑事罪行、違反法律責任、司法誤判、令人的安全和健康構成重大威脅、環境破壞等,同時應加入考慮若有人不顧後果濫用揭弊者條例時,可根據情況讓該揭弊者負上民事責任。
議員陳克勤稱,海外不少國家和地區均有相關的保護法例,認為條例對反貪污、保障社會問題等有作用。他續指,香港目前雖有一些保護揭弊者的條例,如證人保護條例等,但未必足夠,應當適時檢查,與時俱進,但強調假若立法保護揭弊者,需要清晰區分善意揭露或惡意破壞的行為,以免條例反被利用,同時應在社會各方的利益中取得平衡。
政府回應指現已有多條條例保護揭弊者,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恐怖主義條例等,法庭亦有措施例如以非公開法庭進行審訊等保護證人,現雖沒有專門的條例保護揭弊者,亦已足夠提供適當和充足的保障,故反對譚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