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美有移交協定 何志平若要回港服刑取決4因素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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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指,港美有移交協定,何志平若要回港服刑須取決4因素。(互聯網)
香港與美國之間有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在美國罪成的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能否回港服刑,法律界人士指主要取決於4大因素,包括港美兩地政府及何志平本人三方均同意移交,及判刑屬最終判決等。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查詢時指,《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已於1997年6月生效,此後港方陸續與不同國家或地區簽署有關協定。翻查資料,港美雙方的移交協定是於1999年4月實施。
陸指出,被判刑人士回港服刑屬有條件性,主要取決於4項因素,包括:1.有關人士所犯罪行,假如在香港發生亦屬刑事罪行;2.要求回港服刑的是香港永久性居民;3.兩地政府及何志平本身均同意有關安排;4.判刑是最終判決,在當地已無需等候進一步的法律程序,舉例如有關人士提出上訴,則需待上訴程序完結才可申請。
要回港服刑,陸指上述4個因素缺一不可,被判刑港人可向當地政府提出有關要求,事實上過去有不少人以此形式回港服刑,至於需時多久、批不批准,關鍵在於兩地政府的立場,不可一概而論。有意見指因案件牽涉政治因素,估計何志平即使申請美方亦未必批准,惟陸指有關的機制,理應只考慮法制,而不考慮政治。
根據港美雙方的協定,被判刑人士如希望被移交,可向港美其中一方表達意願,而當接獲移交請求時,被判刑人士需仍要服刑最少一年,或是被判無確定刑期或終身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