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倡公開資料豁免期30年 每5年檢討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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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文指,公開資料時需尊重其他權利,如私隱權、資料保障權及第三者權利。(袁志豪攝)
法律改革委員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今(6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就公開資料制度立法,並就此於明年3月5日或之前向公眾進行諮詢。小組委員會主席高浩文資深大律師表示,雖然公開資料能讓港府獲取更多市民的信任,但同時要尊重其他權利,如私隱權、資料保障權及第三者權利。
他指,部分資料雖列作「可拒絕披露的資料」但應再細分成「絕對豁免」和「有限制豁免」,其中前者包括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防務及保安、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和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等。後者則包括經濟管理、對環境損害、公務人員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商務及過早要求索取資料等。
小組委員會又指出,豁免時限應設定為30年,相關資料所擁有的局方和部門在期限過後需要再考慮豁免理由;如果是歷史檔案,就要提出相關理據。小組又建議,由於資料不能無限期封存,部門應每5年檢討,直至檔案或資料公開為止。
對於若有部門未有按制度提供資料,小組建議訂為罪行,但刑罰準則方面,高浩文指應交由港府決定。若任何人對索取資料不滿,就建議設立一個3層上訴制度,先交由內部覆核;繼而由申訴專員公署覆核決定。若最後申請人仍不滿決定,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現時香港各政策部門都要根據《公開資料守則》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2017年,港府各決策局和部門收到6103宗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於完成處理的個案之中,5000宗獲提供全部資料,佔94.3%,其餘155宗提供部分資料,146宗則申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