覬覦女乘客遺款118萬 的哥認吞款還押候判

201812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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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照發須繼續還押。(高嘉業攝)
找換店女東主今年5月搭的士,落車後才驚覺遺留下一個載有百多萬港元的環保袋,聯絡的士司機查問時,對方涉嫌拾遺不報,謊稱沒有取走環保袋,惟警方接報翻看他曾前往地點的「天眼」終揭發事件。59歲被告鄧照發今(10日)承認1項盜竊,及1項有意圖提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警員罪,區院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4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59歲找換店女東主林巧珍,於本年5月6日晚上,帶同逾118萬港元的3日營業收入,偕妹夫一同搭乘被告的的士返回住所。林等把錢放入一個青色環保袋,再以一個藍色的環保袋套上。林乘的士期間,把載有款項的環保袋放置於腳邊,至8時許下車時卻忘記帶走。直至翌日凌晨,林驚覺遺下款項於的士上,於是致電的士台查詢,及後致電被告,但被告表示沒見過,林於是報警。
被告於同日凌晨2時許到屯門警署提供證人陳述書,表示沒有發現有關款項。警方於首次搜查被告住所時,並無所獲。警方其後翻查被告住所附近的閉路電視,發現疑似被告於案發日11時許從一輛的士司機位下車,並拿着一個袋狀物件。警方於是再搜查被告住所,發現一張寫有一個下白泥居所的繳款單,被告這時承認此處為他祖母家,並把竊款收藏於該處,他稱因一時貪心而拿走錢,但沒有用過一分一毫。被告並帶警員找回失款,他分別把失款分開擺放數處。
被告其後警誡下,稱在事主下車後,有另一名乘告知他有人留下物品,他事後打開袋,只見裝滿了錢,他一時貪念而將錢收起,且他「一生未見過咁多錢,所以在錄取口供時迷失自我」。
控方指,被告於2016年曾有一次強行進入及刑事毁壞案底,當時被判緩刑3年,故今次犯案乃違反了緩刑令。求情指,被告過往的案底,只因與其妹妹就業權起爭執,與本案不類同,希望法庭可不執行其緩刑令。辯方續指被告任職的士司機30多年,月入約1.6萬多港元,本有良好家庭及穩定職業,且親友及同村村民讚賞被告盡責勤奮,今次只因一時貪念,如案情所指「佢呢世人無見過咁多錢,先一時迷失自我」,被告事後亦和盤托出,並帶同警方起回所有失款,事主故沒有損失,而事主更透過警方撰信指已原諒被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為典型拾遺不報案件,替被告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惟法官直言不認為此案屬典型拾遺不報,認為涉及違反誠信,且控罪嚴重,涉案金額亦龐大,故不認為社會服務令合適,但認為被告背景有值得考慮之處,故先替他索閱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