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戴耀廷明冀自行陳詞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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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右)冀親自作出其結案陳詞。(李志湧攝)
2014年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的案件,控辯雙方早前已完成舉證,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今早已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明續審,將由辯方作陳詞。代表三子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官表示,戴耀廷冀親自作出其結案陳詞,故麥高義及律師團隊可能將不再代表他。
今早聆訊由控方先開始作結案陳詞。控方陳詞時先後總結證人證供重點及與案有關的法律原則。當中控方引述案例指,示威自由雖是憲法權利,但示威者亦須注意不應損害其他人士的權利,包括阻礙公眾地方及道路,若示威人士的行為超出合理界線、對公眾構成不合理妨礙,亦可能違法。
控方指出在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其控罪元素包括相關被告的行為對公眾造成損害、影響公眾可共同使用的權利、損害公眾財務等。控方引述示威者於2008年在青馬大橋示威的案例,指該案示威者明知而為了造成最大的滋擾而選擇該連接機場的幹道示威,此舉對前往或離開機場的使用者造成莫大不便,亦對社會經濟造成損失。
就「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方面,控方指只需證明煽惑者的行為可達致煽惑,而他有相關意圖「他人」作出他所煽惑的行為,便符合舉證要求;而控方不需證明「他人」被煽惑後確實作出某些違法作為,即使他煽惑「他人」去進行的違法行為還未做,甚至對方不會做,煽惑者亦已干犯相關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