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方被佔意想不到 戴耀廷:施催淚彈後情況不可掌控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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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左)及黃浩銘(右)出席聆訊。(胡家豪攝)
2014年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名人士,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的案件,今(12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戴耀廷親自進行結案陳詞。戴表示這是一宗公民抗命的案件,並是由他、朱耀明及陳健民三人所發起的公民抗命運動,重申公民抗命目的不是妨擾公眾,而是要喚起公眾關注社會的不公義,若被確立正在進行公民抗命,便不會是意圖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他指追求民主逾30年,其子剛大學畢業香港仍未有民主。
他指原本的佔中計劃,預期在2014年10月1日於遮打道行人專用區、皇后像廣場及遮打花園舉行,最長不會過10月5日,並相信警方會有足夠時間把示威者移走,要求示威者遵守非暴力原則,又指他們是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和平示威憲法權利,原訂計劃可能觸犯未經批准的集會規定,但不會對公眾構成不合理阻礙,因預期佔領的道路在公眾假期開放,且近周末,並指2012年反國教集會後公眾對於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示威區域有普遍認知,而後來其他地方被佔領是他們意想不到的。
戴又指示威區的路是由警方封鎖的,在該處集會不構成阻礙,就算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礙,示威者是在行使和平示威自由的憲法權利,阻礙也不能是不合理的,故當示威者在2014年9月28日走到分域碼頭街及夏慤道,只是欲到示威區。若不是道路被警方封鎖,大部分人應會進入示威區,道路就不會被佔領,催淚彈也無需要發放,又指警方應為拒絕開放通路,造成阻礙及之後發生的所有事負責。警方施放87枚催淚彈後,情況已改變,不是他們可掌控,他們曾以不同方法盡快結束佔領。
戴批評控方以串謀及煽惑人煽惑為罪名起訴是不適當,指若公開發言可用於檢控,便會把所有公民抗命都扼殺於萌芽階段,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合乎比例,社會亦會出現寒蟬效應。在香港普通法是否有煽惑人煽惑這罪名仍存爭議,即使真有這罪行,在一宗公民抗命的案件及一宗涉及和平示威自由權利的案件,以此罪名起訴,是過度地、不合理地及不必要地擴大過失責任,重申若起訴罪名恰當,他們是不會抗辯的。
他嘆謂,作為香港法治及憲法的學者,單純依靠司法獨立不足以維護香港的法治 ,法治是香港高度自治不可或缺的部分。他永不會放棄,也必會繼續爭取香港民主,並相信法治能為公民抗命提供理據,兩者有共同目標,就是追求公義。若他們真是有罪,那麼他們的罪名就是在香港這艱難的時刻仍敢於去散播希望:「入獄,我不懼怕,也不羞愧。若這苦杯是不能挪開,我會無悔地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