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被扣薪千元 兼職工嘆白做兩日 僱主有冇違法?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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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不如請假算了…
遲到扣人工,是否合理又合法?近日有討論區網民表示,在一間連鎖時裝店兼職,誰知時薪50元的他,因遲到問題,被扣薪達1000元,足足為兩日工資,一怒之下憤而辭職,並向勞工處求助。
從事主上載的相片可見,合約列明如員工遲到或早退,一個月累積計算達15分鐘,「不需補鐘或扣錢」;如累積達16分鐘或以上,「每遲1分鐘補5分鐘或即時扣500元。16分鐘其後再累積滿30分鐘,每30分鐘再扣500元」。
事主聲稱,當初簽約為另一份合約,列明遲到僅需扣25元,誰知半個月後收到公司通知,指合約已更改成扣薪500元。他當時雖曾向店內資深員工(Senior)查詢,但獲回覆指︰「你簽咗約同意咗」。
他指該連鎖時裝店還有守則列明︰「員工因個人疏忽導致公司虧錢,員工要賠償所有損失。(比如︰少收客人錢)。」他透露,有日店舖被人盜去一條價值1099元的褲子,結果當日兩名早班的員工需各賠償550元。
事主深感該公司做法不妥,離職後向勞工處求助,並指勞工處將跟進調查事件。
勞工處回覆東網查詢時表示,《僱傭條例》沒有就僱員紀律處分的細則作出規定,但如個案涉及僱員缺勤的情況,僱主須留意《僱傭條例》下就扣薪所訂定的限制。另外,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缺勤,而該僱員是按時計酬者,僱主只能扣除與該僱員缺勤時間成比例的款額。如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或設備,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亦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如僱主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事件進展:【遲到扣薪500 Champion認錯道歉:已安排賠償】https://bit.ly/2BgpN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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