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 代表李永達律師指叫口號不能視為煽惑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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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右為戴耀廷。(高嘉業攝)
2014年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的案件,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詞。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黃向群眾作出呼籲時,強調須讓救護車輛通過,而黃亦沒有呼籲示威者要長時間坐於行車道上,亦沒有着示威者堵塞有關區域,更沒有叫示威者做一些對公眾造成不合理干擾的事情。黃當時呼籲群眾保持冷靜、守秩序且非暴力等,並指是要支持學生。控方沒有證據指當群眾坐於分域碼頭街時,附近的區域亦被堵塞,且控方傳召當日趕往救援的消防員,亦稱最後得以到達目的地,可見群眾聚集於分域碼頭街所造成交通干擾並非如此大。駱亦指控方有責任去證明,在當時的政治氣候而言,市民不能忍受這不是很大的阻礙,惟控方沒有做到,控方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黃有干犯所指控罪。
而李永達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則表示當時警方已封鎖了前往添美道集會的道路,人群聚集於夏慤道等附近地方,圖進入集會場地,而李當時亦「受困」於大量人群當中,他呼籲夏慤道的人群循行人路往添美道會場,但當時人聲車聲嘈雜,即使李已使用了揚聲器,其聲音能傳達的範圍卻有限。而在當時所叫喊的口號,只能表達群眾的意願,不代表真的可付諸實行,正如有示威者叫口號「梁振英下台」,不會真的有人去拉梁下台,故口號不能視為煽惑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