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天降橫財:撒錢破壞公眾秩序 已觸犯《公安條例》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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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指因撒錢而令社會秩序受破壞,撒錢的人已經犯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今次有人在深水埗天台撒錢落街,令到街上途人爭相執錢,引起公眾地方混亂,已經觸犯《公安條例》「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另不論事主撒錢的目的為何,即使出於善心要劫富濟貧,其行為最終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都屬犯法。另根據法律上的「夥同犯罪」,所有有份參與派錢的人都同屬犯法,包括策劃、出錢或落手撒錢的人。
另一方面,執錢的人有否犯法,則要視乎撒錢者的目的,他舉例指:「例如2014年的解款車跌錢事件,個物主無諗過有人會剝奪佢財產、會攞咗佢啲錢,係啲人自己執咗攞咗去,所以佢哋嘅行為犯法,拾遺不報。至於今次因為疑有人事先張揚派錢,唔要啲錢,歡迎人哋嚟攞,所以如果有人攞咗嗰啲錢,理論上無不誠實意圖,唔會犯法」。
惟陸呼籲,今次事件中執錢的市民,最好將錢交予警方,他解釋:「雖然佢聲稱送錢,但實質上要睇佢當時係唔係出於真誠,例如如果精神有異嘅人當街派錢畀人,但警方最終發現佢根本無意願,咁就唔攞得,套用返今次事件,如果警方發現有人撒錢嗰刻係瘋狂決定,無意願嘅,咁拾遺不報嘅人就有可能犯法,相反如果有人係都話唔要啲錢,執錢嘅人就無罪,所以其實係有風險,執到錢要畀返警員,因為永遠唔知啲人會唔會『彈弓手』」因此奉勸市民便宜莫貪。
此外,若市民在執錢期間引起混亂釀成傷亡,包括發生交通意外或人踩人等,可以向撒錢等有關人士追討損失,但只可以循民事追討賠償。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另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