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防止高處墮下成違職安法之首 平均僅罰1.5萬

201812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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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工作需注意安全。
最常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罪行,原來是無防止有人從高處墮下。傳真社今日(15日)發表一篇有關香港職安法例的報道,羅列10種最常違反職安法的罪行,發現「沒有防止有人從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是最常違反的職安法罪行,在過去2年有821宗定罪個案,佔總數4508宗的近20%。
傳真社早前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向勞工處索得2016年4月至今年3月,所有違反職安健法例的被定罪個案資料,其餘9種最常違反職安法的罪行是「未能使離開工作場所的走火通道保持良好狀況」、「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進出口途徑」及「沒有確保工人佩戴安全帽」等。
不過,不論是哪一種罪行,其平均罰款額與相關罪行訂明的最高罰款均相距甚遠,例如以「沒有防止有人從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為例,過去2年平均罰款額只有約1.5萬港元,遠低於最高罰款額2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