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條例引入發牌制 業界斥含糊恐誤墮法網

201812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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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早前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發牌制度。
港府早前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發牌制度,所有提供物管服務的公司及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從業員均須申請牌照。6個與物業管理相關專業團體批評港府對牌照要求極不清晰且不切實際,內容更有自相矛盾之處。團體擔憂條例一旦實行,將會引起極度混亂,部分業主立案法團亦受到監管而不自知,隨時會因而誤墮法網。
物管條例立法將專業物管的7個重要範疇分拆,包括一般管理服務、環境的管理、維修保養及改善、設施管理、物業管理所涉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管理法律服務和財務及資產管理。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會長姜宜龍指,若任何人士涉及以上其中一項服務,不論清潔、保安或維修主管也好,均需要考取「物業管理人牌照」,此舉不但未能提升物管水平,亦會破壞業內運作。物管公司方面,若該公司負責2項或以上有關業務便須申領牌照,例如只經營「公眾地方的清潔及衞生」或「園藝設施及保養」亦需申領牌照。
此外,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表示,條例缺陷甚多,一些屋苑的法團及業委會若根據法例所指,當涉及該7個服務類別任何一個或以上,未來都須領取物管公司牌照。而法團或業委會主要由業主及住戶自願組成,若未有申領,又從事有關工作則隨時違法,最高會判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6個團體建議,條例如此含糊不清可能會嚇怕居民,不再擔任法團等角色,故認為已聘用持牌的物管公司,便毋須再申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