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壹週刊》誹謗章子怡 聆案官將釐定賠償額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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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章子怡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
國際影星章子怡在港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高等法院早於2013年底裁定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理由,並裁定被告敗訴,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但案件仍未展開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有關案件今早(18日)於聆案官席前提訊,據與訟雙方律師透露,就有關責任問題的法律程序,包括上訴等程序均已全部完結,現時只剩下賠償額的問題。
雙方律師透露,有關賠償額方面,將會交由聆案官處理及釐定。不過被告方指就此方面,被告方並未收到原告任何證人供詞及相關文件,聆案官最終下令雙方先交換相關證人供詞及相關文件,再交由高院聆案官處理賠償額問題。
案情指,原告章子怡稱《蘋果日報》及《壹週刊》分別於2012年5月刊登兩篇誹謗她的報道,因此入稟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時任總編輯誹謗,4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
高院聆案官於2013年11月指,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基於被告未能提出合理爭辯理據,下令剔除被告當時的抗辯書,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高院再於2014年1月就該次剔除抗辯書的申請,下令被告支付39萬港元訟費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