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受襲案 4被告上訴遭駁回即時收監

201812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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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紅圈)當日在香港機場遇襲,場面混亂。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今年1月由台灣返港時,在機場遭大批示威者包圍及襲擊,其中被捕的3男2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其中3男1女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當中2男1女另分別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4名被定罪被告皆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4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他們的上訴申請後,今日(21日)駁回他們的上訴,4人需即時服刑收監。
散庭後,次被告唐發祥步入囚室,在犯人欄內高呼口號即時遭懲教員制止;庭內亦有公眾人士高呼「有無搞錯!離晒譜!」、「遲早畀人掟磚頭」,即時遭司法機構警告「呢度係法庭」。
上訴一方早前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其中一項理據指,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羅冠聰不同意被示威者襲擊。高院原訟庭批評這項理據瑣碎無聊,屬無理纏擾,因根據羅的證供,他已表明當時情況非常危急,他持續受到肢體攻擊,他不應受到如此對待等等,原訟庭認為毫無疑問羅是不同意受襲。
上訴方在早前聆訊又質疑羅冠聰證供的可靠性,羅供稱他被「拳打腳踢」,但現場片段未能反映他被「腳踢」,醫療報告也不支持有關傷勢。這項理據同樣不獲原訟庭接納,原訟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具耳聞目睹羅冠聰作供的優勢,原審裁判官裁定羅是誠實可靠證人的事實裁斷,並無犯錯或不穩妥之處,原訟庭沒有理由干預。
原訟庭綜合證人及影片證供後,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即各名上訴人當時確實在現場做出擾亂秩序或挑撥性的行為,他們的行為產生互相鼓勵的作用,他們的共同目的就是向羅冠聰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具有參與非法集結的犯罪意圖。至於上訴方投訴原審裁判官過分介入審訊,原訟庭認為有關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