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風波鄭若驊甩身 丈夫潘樂陶被檢控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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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夫婦位於屯門的海詩別墅爆出僭建風波。(陳章存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擁有的屯門海詩別墅4號屋,以及其夫潘樂陶的3號屋,在鄭甫上任便爆出僭建風波。獲授權處理案件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今(21日)表示,經考慮資深大律師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決定檢控潘樂陶,不檢控鄭若驊。
梁卓然宣布,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够證據檢控鄭曾在其屯門海詩別墅4號獨立屋僭建,但就檢控其夫潘樂陶在毗鄰擁有的3號屋僭建,並向對方發出傳票。
獲授權處理今次事件的梁卓然,今天就鄭若驊及其夫潘樂陶擁有屯門海詩別墅4號及3號屋的僭建事件發表聲明,指上月23日,他接獲屋宇署提交的調查檔案,建議檢控潘樂陶及潘穎欣3號屋的僭建物,但4號屋的僭建物則不檢控鄭若驊。梁遂於上月29日委託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蔡於本月19日提交最終法律意見,指有關潘樂陶3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就鄭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及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於考慮蔡的意見及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梁卓然同意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及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屋宇署已提出告發,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申請傳票。
梁進一步指,本案主要爭議點是潘樂陶、潘穎欣及鄭若驊各自屋宇內發現的僭建物,是否在他們各取得該物業擁有權後才建造,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顯示,鄭的4號屋上的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等僭建物,是鄭於2008年10月23日成為該物業登記業主前已經建成。至於地庫,根據專家意見,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能夠將混凝土結構年齡評估在一段精確的時間內。此外,亦有其他證據指鄭在購買4號屋之前,地庫已建成;至於其他較小型僭建物,則無法從航空照片或其他證據中查明建造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