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女經紀偷億元股份監11年3月 同夥囚7年半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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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首被告巫秀華(左)被判入獄11年3個月。
證券行女經紀串同女交收員,偷取女經紀兩名親友在公司證券戶口總值超過1.1億元的股票,並利用由經紀所控制的證券戶口將股票出售套現,交收員則在相關紀錄做手腳掩飾。兩人犯案七年方被發現,結果公司要耗費1.5億元從市場買回股票賠償客戶,更在賠償後結業。涉事二人兩星期前在高院承認串謀偷竊和串謀詐騙兩罪,法官今(21日)重判已逾七旬的經紀入獄11年3個月,交收員則因第一時間認罪並同意出任污點證人,被判監7年6個月。
案發於05至12年期間,任經紀的首被告巫秀華(73歲)偷取中華太平洋證券兩名客戶股票後,利用其親戚開設的證券戶口把股份出售。任交收員的次被告許芳婷(44歲)則偽造紀錄掩飾。12年11月,巫知悉證監會將查帳後便突然離港,許則在中環企圖跳橋自殺,公司管理層因兩人的奇怪反應加以追查,從而揭發案件。
兩被告早前求情時,互指對方才是案件主謀。法官指兩人是夥同犯案,罪責分別不大,但在查看及分析涉案款項流向後,無疑首被告才是主腦。法官指本案經過細心策劃,犯案時間橫跨七年,而且涉款逾1億元,此情況下,被告年老、患病等因素,均不構成有力的減刑因素。
法官表示,根據判刑指引案例,此類竊款案件如果涉款超過1500萬元,判監便應超過10年,本案金額遠超此數案例所定之準則,應由控罪的最高刑罰監禁14年開始考慮。法官又指本案原定在今年1月開審,但因首被告要籌錢付律師費為由以需押後兩次,而她是在一個月前才表示會認罪,她只可獲不足兩成的減刑,故判她入獄11年3個月。至於次被告則在初級偵訊階段已認罪,並向警方提供資料,及願意出任污點證人頂證首被告,因此可獲大幅減刑,故判她入獄7年半。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思敬在判刑後表示,相信今次判刑會起到阻嚇作用。他呼籲證券業界人士加強規管,例如聘請獨立會計或核數師定期審查帳目,以減低因罪案損失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