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藐視法庭翻案失敗 終院:無視8度警告故意干擾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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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刑完畢的黃浩銘(左),其終審上訴許可遭駁回。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旺」現場,去年與黃之鋒等人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浩銘服刑完畢,早前向上訴庭提上訴被拒,周二(18日)終審上訴許可亦駁回,終審法院今日(21日)頒判詞解釋理據。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黃浩銘主要是希望終院釐清刑事藐視法庭的犯罪意圖,控方在舉證時,究竟是否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干擾司法妥善執行的「特定意圖」,還是只需證明被告具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的「基本意圖」?
終院同意這條有關刑事藐視法庭犯罪意圖的問題非常重要,亦有合理爭辯的地方,但終院不同意這條問題與本案有關。因為根據原審的事實裁斷,即使當時執達主任及警方作出了共8次警告,黃仍選擇停留在禁制令的範圍內,明顯他有「特定意圖」明知及故意干擾司法妥善執行。
上訴方除了提出上述對公眾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爭議外,亦有提出其他理據,不過終院認為這些理據都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例如上訴方指,執達主任及警方沒有給予正式的最後警告,黃雖有意離開,卻在沒有最後警告下突發被捕,上訴方認為在發出最後警告之前,黃都不算干犯了藐視法庭。終院批評這項理據令人失望,因法庭必須全面審視黃在案中的行為,不能以偏概全。
至於黃聲稱他當時是阻礙警員多於執達主任,終院指警方當日在場也是受委派協助執達主任清場,上訴方這項論理據實令人難以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