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內含高效能炸藥 私藏最高可囚14年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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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可用以引爆炸藥。
現時在坊間使用的炸藥已設計至不易引爆,用火燒亦不會爆炸,要引爆便需大衝擊力,有專家指出,雷管就是炸藥的引爆器,其內藏小量高效能炸藥,利用電或電子等方式引爆繼而引爆主炸藥。翻查危險品相關法例,「雷管」包括任何以震爆方式引爆爆炸品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或裝置,其儲存及運送等均受嚴格監管,而市民亦不可私藏雷管,若管有有關物品乃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十四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爆炸品」除包括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亦包括用以、擬用以、改裝以導致、或協助導致爆炸品本身爆炸,或與爆炸品一起爆炸的任何裝置或物料,按例,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除非能證明有合法目的,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而爆炸品則會被沒收。
是次被「卸漏」的雷管合共四十支。就安全問題,土木工程拓展署發言人指每支雷管都經密封設計,以確保在運送及儲存過程的穩定及安全,它們在爆破工程中亦只作啟始用途,必須配合其他爆破裝置,才能發揮功能,又聲言因安全程度相對高,國際間亦容許以飛機運載雷管;發言人強調,礦務部一向對爆炸品運送及儲存有嚴謹守則,每次提存爆炸品,皆有礦務部職員及工地人員點收及簽署作實。
土力工程處前處長陳健碩則指,炸藥沒有雷管、雷管沒有炸藥均不能爆炸,運送時亦會分開擺放,一旦市民接觸到雷管,應該不可輕易將之引爆,假設該四十支雷管其中一支爆炸,餘下卅九支因有安全設計,理應不會被牽連爆開,由於事件中的雷管未有流出政府監管,而危險品車有特製的鎖及停泊特別車位,他相信今次情況不會有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