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侵權案高院頒禁令 元朗尖沙咀店1.20前需停業

2019010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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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堂主打手炒黑糖珍珠奶茶,圖為已於日前停業的銅鑼灣店。
珍珠奶茶店「幸福堂」的台灣總公司入稟控告香港代理商晨康國際有限公司侵權的案件,高院今(3日)處理有關原告方申請臨時禁制令之事宜時,被告方表示願意作出部分承諾,包括結束銅鑼灣的特許經營店等,及願意在不承認責任下停止使用幸福堂的商標等,不過有部分條款未能達成共識。
經討論後,法官正式頒令被告方需在有正式審訊或法庭另有命令前確保其不再使用「幸福堂」之商標,並要確保其第三方加盟店(sub-franchisees),即元朗及尖沙咀的店舖於本月20日前不再做使用「幸福堂」的商標經營。
法官亦頒令被告需於14日內向原告交代與第三方加盟店簽訂的代理合約等。另外原告亦要求被告方支付訟費,但被告方反對並稱案件至今仍未算正式完結,不應先要被告付訟費。惟法官認為看不到被告在本案有任何可爭辯的理據,且相信案件最終不會需要正式開審,故最終下令被告方需支付訟費。至於原定明年2月的審訊日期亦撤銷,如最終需要開審則可再通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