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做價$218埋單$518涉違商說 美甲師店東不認罪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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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周韻詩及次被告周綺珊均否認控罪。(李家翹攝 / 互聯網)
年輕女社工稱從美甲店的宣傳單張獲悉,只需付218港元「試做價」便可獲「光療樹脂甲」等美甲服務套餐,加上美甲師也表示可用該價錢「全包」駁甲、畫花紋等服務,她遂決定光顧。惟女客人指駁甲期間,美甲師才藉詞「唔記得同你講」,突然提出駁甲及畫花紋需分別額外收取100及200港元,結果女客人共需付518港元,事後向消委會及海關求助。涉案美甲店的美甲師周韻詩及東主周綺珊,被指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各被控一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兩人否認控罪,案件今(3日)在屯門法院開審。
女事主蔡小姐供稱,前年5月17日事發時是她第一次修甲,當天她在屯門萬寶商場一間美甲店外取得涉案單張,單張上寫明能以218港元「試做價」接受「光療樹脂甲」服務,又見單張上寫有「延長」(即駁甲)、「畫花」等字眼,她遂拿單張入店詢問首被告:「係咪包呢啲?」「包延長?」當時首被告皆回答「係」,令她預期該價錢全包。
惟其後首被告為事主的左手指甲「照燈」令甲gel變硬時,首被告突然表示:「唔記得同你講,延長係要收100蚊。」蔡遂取出單張質問:「吓!單張寫咗延長喎,唔係包延長咩?」惟首被告指,單張上所寫「延長」只解作「可延長」而非全包。
當時蔡決定繼續美甲,惟轉做右手指甲期間,首被告又突然說:「唔記得同你講,畫花要加200蚊。」蔡氣得一度想拆甲,但因為要再追加收費才放棄,最終支付共518港元離開。蔡其後向消委會求助,其後自稱是店東即次被告的女子致電回覆蔡,指單張上並沒有列明218港元「全包」,實情是細項項目「5揀2」。蔡不滿回覆,個案轉介海關跟進。
辯方盤問蔡時指出,首被告在開始駁甲前已經報價,蔡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