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方國珊涉「套丁」佔土地 原居民索償$600萬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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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珊被原局民控非法套丁,入稟索取佔用期間的得益逾600萬港元。(麥文浩攝)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於20多年前與一名西貢業主簽約合作發展丁屋項目,向原居民男丁買入「丁權」後,原定在該處建6間丁屋,工程一直未能完成,至今只建成2間,業主更指該發展項目是典型的「套丁」發展項目,以項目屬非法為理由,要求法庭下令持有該項目土地的原居民男丁把該2間丁屋和涉案土地業權轉回原告名下,更指方國珊自2005年底起侵佔該土地,向她索取佔用期間的得益逾600萬港元,方否認項目非法,質疑業主想向她索取不公平得益,案件今(8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涉案土地位於西貢,原本屬於何淑明,目前分為9個部分。原告是何淑明的遺產執行人關雄盛;被告有21名,當中分為四類,第1類為曾經持有該些地段業權的原居民男丁及與方國珊有關的宏億置業有限公司,但他們現時已不再持有該些土地段的業權;第2類為目前持有該些地段業權的原居民男丁;第3類是方國珊;第4類是代表地政總署署長的律政司司長。
原告一方陳詞透露,方國珊於1995年透過與前藝人陳秀雯和潘芳芳等合作組成的公司「田宅行」,與何簽訂發展丁屋協議,何把涉案土地業權轉名給「田宅行」指定人士,以向政府申請建丁屋,「丁費」、建築費、補地價等一切開支均由「田宅行」支付,工程要在15個月內完成,何可先選取其中2間丁屋,其餘丁屋歸「田宅行」,如有車位,何與「田宅行」會按一比二分配。不過,「田宅行」股東之間後來出現爭議,公司清盤,方分到「田宅行」在涉案土地的丁屋項目,該項目由方接手。
原告透露,何於2002年曾在區院控告方,雙方於2004年達成和解協議,方同意賠償10萬港元給何及支付20萬港元保證金,如果工程未能如期完成,何可每月從保證金扣除2萬港元,在扣除所有保證金後,合作協議取消,涉案土地要回復原狀,並於3個月內交吉給何。何於2005年底已要求方歸還該土地,但方一直佔用該土地,何向方追討多年來的市值租金,估計合共逾600萬港元。
原告的大律師指,「田宅行」和方以3萬港元至24萬港元不等買入多名原居民男丁的「丁權」,該些男丁又簽署文件,承認土地的真正擁有者是「田宅行」(後為方國珊)及他們只是信託身份持有該些地段,他們只是收取「丁費」,但對建成的丁屋及土地沒有業權。而按方所述,她多年來在項目花費的行政費、建築費和「丁屋合作費」等開支,合共接近1200萬港元。
就原告向方追討佔用涉案丁屋和土地期間的得益,法官今早提出質疑,指如果涉案發展項目是非法,法庭何以可就已落成的2間丁屋頒令讓原告取得「非法項目的成果」?原告的大律師表示,在考慮佔用期間的賠償時,法庭只需要考慮土地是否被人侵佔、侵佔者是誰和侵佔者如何使用土地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