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黃英豪脫行賄罪 官下令律政司付訟費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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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行賄,早前獲判罪名不成立。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於2009年8月以優惠價,向上市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出售公司優先股,涉藉此誘使許在商業決策上偏袒他,黃事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法庭去年1月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黃英豪及在開審前已獲撤控的原第三被告尹應能,在判決後要求法庭頒令由控方支付其訟費。法官今天(8日)頒發書面判詞,下令黃尹兩人的訟費要由律政司支付,但不包括黃要求案件保留在高院審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