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港勞工乏保障 團體斥衰過孟加拉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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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被批落後,打工仔一般上下班遇意外未獲保障。
去年青衣旅巴6死車禍,揭示香港勞工法例保障落後。受工傷困擾的英泥廠雜工早前於公司門口滑倒,腰椎塌陷,影響活動能力,惟不被視為工傷,一家3口「手停口停」。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僱員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不作工傷論,沉重的醫療負擔及冗長的申索程序令工傷工友身心飽受煎熬,有勞工團體建議政府參考日、台,將僱員保償擴展至上下班途中的意外。
36歲的英泥廠雜工高先生(化名),2017年9月清晨,按上司指示乘坐的士回工廠工作,落車時不幸被同事於門外空地噴灑的水滑到,照X光後發現至少兩節腰椎塌陷,醫生評估最少要休養5、6年,活動能力受影響。有關人事部指由於高事發時並非於公司範圍,亦未打卡,因此不作工傷論,不肯按《條例》作出補償。
現時高先生經常出現腰痛、頸痛和腳痺等問題,出入亦要拐杖攙扶。由於無法工作,高一家3口生活捉襟見肘,現時依靠8000多港元的綜援和保險金過活,更患上抑鬱症,需用安眠藥和其他精神科藥物。
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一般不獲補償。除非僱員乘坐或駕駛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惡劣天氣下工作,開始前或終止後的4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往返居所途中;依照僱主的指示,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離境工作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均作工傷論,否則不受保障。
「好剝削!香港嘅僱員保障仲衰過孟加拉!」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指,其他地區如日本、台灣、內地,甚至孟加拉早就為僱員上下班途中意外提供保障。他指本港《條例》已經實施逾65年,起初只針對僱員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作出補償。後來經歷多次重大工業意外後,相繼擴大保障範圍。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批評,勞工處多年來未有發揮調解的功能,只淪為勞資雙方的傳聲筒。一旦僱主不承認工傷,工傷工友往往要與僱主對簿公堂,身心俱疲。
勞工處資料顯示,2018年上半年共有16,800多宗職業傷亡個案,造成106人死亡。該處發言人表示,現時《條例》已有僱員上下班期間的補償保障,要擴大保障範圍至一般上下班情況的建議,僱主與僱員會就意外是否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而產生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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