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今刊憲 本月23日提立法會首讀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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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本月稍後於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國歌條例草案》今日(11日)刊憲,並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主要為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發言人表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港府建議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法》。此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