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設消費冷靜期 規管3000元以上美容健身合約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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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冷靜期適用預繳美容或健身服務等合約。
政府今日(15日)公布展開針對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訂立冷靜期的公眾諮詢,為期3個月,建議冷靜期適用於任何涉及3000港元或以上的預繳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但建議豁免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3種服務中任何一種服務的商戶,以及如舞蹈室等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
至於冷靜期及退款期的期限,政府建議2個選擇方案,包括3個工作日的冷靜期和7個工作日的退款期,以及7個曆日的冷靜期和14個曆日的退款期,以徵詢公眾意見。當局指目標是在2019/20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實施冷靜期的條例草案。
去年消費者委員會建議政府除健身服務合約及美容服務合約外,亦應為營業處所以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如上門推銷及街頭易拉架攤位推銷)、遙距合約(如電話、郵購)、時光共享合約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但諮詢文件就指,現時沒有足夠理據在其他合約上實施法定冷靜期,主要因為以具威嚇性營業手法銷售的投訴相對較少,其中以遙距方式進行威嚇銷售亦不太可能,故不建議立法規管該等行業的合約提供冷靜期。
諮詢文件中又建議,在訂立合約前商戶必須向顧客提供指定的資料,包括「取消合約通知書」,若商戶未有提供指定資料,冷靜期會自動延長至最多3個月。當局又建議在擬定法例時提供「取消合約通知書」的範本供消費者使用,消費者有責任證明已發出通知書。諮詢文件建議,訂明任何消費者與商戶之間協議免除、限制或修改消費者取消合約權利的安排均無法律效力。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祕書長(工商及旅遊)利敏貞表示,收到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中,美容及健身服務的投訴達77%,時光共享的投訴就只佔約十分一。由於冷靜期是新安排,故希望可循序漸進,而日後亦會保持彈性,並考慮以附屬法例的形式納入其他行業。至於冷靜期只適用於3000港元或以上的合約,利解釋指該金額已涵蓋90%的投訴。
她又表示,若消費者在冷靜期間使用服務,商戶可按比例計算已使用的服務來收費。在退款安排上,若消費者以信用卡繳費,商戶可在退款時收取交易金額的3%至5%作行政費,但若消費者以現金付款,商戶則不可扣除任何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