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狗口角稱遭車撞傷 男狗主索57萬不果兼付訟費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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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今頒下判決書。
26歲男子在放狗期間,其狗隻與另一名61歲退休女教師的狗隻打架,他事後報警聲稱被對方的私家車撞傷,更指因事件患上抑鬱症和被僱主解僱,向對方民事索償逾57萬港元。不過,有目擊事件的途人認為原告當日的動作與「碰瓷黨」類似,不值其行為,主動聯絡警方提供資料,並於早前在該民事索償案中作證。區院今(17日)頒下判決書,裁定是原告主動撲向車頭引起事件,原告不但取不到賠償,反需支付訟費給女被告。
判決書透露,原告Tang Hang Chee Ivan指稱於2013年10月4日晚上,在港鐵錦上路站附近,遭被告Ho Heung Ying Catherine駕駛的私家車撞倒受傷,而事件是因女被告疏忽駕駛所致。
按原告的說法,他當晚與家人放狗,而女被告則獨自一人帶着3隻柴犬散步,期間原告的狗遭女被告的狗咬傷流血,雙方有口角,女被告之後離開,原告則尾隨她,並用粗言辱罵,她一度停下來說要報警,原告因受驚報警求助。
原告指稱,女被告後來上了一輛私家車,他再次報警,催促警察趕到現場,並走到車頭前阻止對方駕車離開,但她望向原告和倒後鏡兩至三次後,便將車扭右,期間車頭撞到原告的左腳,他失去平衡,整個人跌向車頭,再反彈跌在地上,她繼續駛離現場。
女被告指稱,狗隻打架是小事,雙方的狗隻分開後,事件已完結,但原告卻不斷辱罵她,她認為原告為此小事報警是濫用資源,決定開車離開。她上車後,原告卻拍打車頭,她預備開車時原告撲向車頭,認為是他撞向車,非車撞倒他,是有人製造事端,並非交通意外。
目擊證人表示,他當時看不到車頭碰到原告,但原告突然衝前用左手拍向車頭,並不斷向右手的電話說:「我被架車撞到啦,差人仲唔快啲嚟,人哋走啦!」原告之後自己跌倒在車頭前,被告則緩慢倒車少許,再扭右慢駛離開,原告之後不斷自言自語說好痛和被車撞倒,然後起身一拐一拐行回路邊等警察。
法官指,女被告的案情合情合理,目擊證人的證供客觀,兩人說法基本一致。?告的證供不可信,而他和被告共4名醫生專家均一致認為,原告描述某些病徵時有誇大造假之嫌,這種情況在訴訟中非常罕見,突顯他的整體可信性極低。
法官裁定,女被告曾評估過是否安全才開車,原告卻突然主動撲向車頭,然後倒地,女被告之後駕車離去,期間私家車沒有碰到原告的左腳,女被告不用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法官又讚許案中目擊證人,指他能為與自己無關的事件提供資料,雖然可說這是每名市民應盡的責任,但現實上不是人人都做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