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強姦坐冤獄21月 前甲組腳申覆核特惠補償被拒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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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發還律政司重新考慮其特惠補償金申請。
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於2008年涉嫌與另一男子強姦一名女子,李經審訊後,原本被判罪成和監禁6年,但李在獄中服刑21個月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獲改判無罪。李之後就其坐「冤獄」向律政司申請特惠補償金,早前接獲通知被拒。李認為律政司的決定犯了法律上錯誤和不合理,昨日(17日)已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發還律政司重新考慮其申請。
申請人李思龍,答辯人是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入稟狀透露,李與另一名男子曾分別被控一項強姦罪,他們都否認控罪,兩人經審訊後,於2009年12月分別被判罪成,同被判監6年。李在獄中服刑21個月後,上訴庭3名法官以2對1多數判李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陪審團於2012年6月以6比1大比數判李無罪。
李於2015年透過律師,就其被錯誤監禁,引用《人權法》和特惠補償金計劃申請賠償,但答辯人於去年10月拒絕其申請。就特惠補償金計劃的申請,答辯人認為,李未能顯示自己被監禁是出於警方、其他政府機構、法官的嚴重失職,或出於與其他特殊情況。
李對於答辯人拒絕給予他《人權法》下的賠償不提出爭議,但認為答辯人不給予他特惠補償金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和不合理。李認為,上訴庭當年判他上訴得直,是基於第一次審訊的高院?訟庭法官麥健濤(已歿)在指引陪審團時「漏招」,未有給予陪審團必須的指引,即李是否真誠和錯誤相信女事主自願與他性交,這屬於嚴重失職。此外,李又質疑答辯人未有正確地詮釋相關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