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領展商場整線要通知及付$1800 電盈上訴得直

2019012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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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盈科旗下兩間公司獲法庭裁定享有權利進入商場設置電訊線路。
電訊盈科透過旗下兩間公司引用《電訊條例》民事控告領展,要求高院裁定原告一方有權進入領展旗下彩雲(一)邨商場內的公用範圍,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的裝置,而毋須事先取得領展批准。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裁定原告一方敗訴,但原告一方今(22日)上訴得直兼得訟費,確認原告一方享有該權利。
兩名原告依次是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和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被告是領展物業有限公司。領展准許原告進入該商場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但要原告先向領展申請和每年支付1800港元費用。根據《電訊條例》第14條,電訊服務供應商有權進入公用範圍,以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的裝置,但獨有佔用的地方除外。雙方在案中的主要爭議是該商場公用範圍是否由領展獨有佔用。
上訴庭指出,領展把該商場劃為商舖租給商戶,部分商舖更是24小時營業,可預期到全日不同時間都會有職員和顧客出入該些商舖,他們都可使用商場內的公用地方。即使領展可更改商場內的公用範圍,也不代表領展擁有該商場公用範圍的獨有佔用權。
上訴庭又指,《電訊條例》第14條的目的,就是使消費者可以不受影響地選擇電訊服務供應商,並確保網絡營運商可以有公平和有效的競爭。為落實該目的,電訊服務供應商應有權進入被劃定公用範圍的地方,而法例所指的獨有佔用地方,並非指整個商場,而是指個別租戶獨有佔用的商舖,以讓租戶能夠選擇自己供應商。
電盈表示歡迎法院裁決,讓香港電訊可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這亦是他們一貫的服務宗旨。領展則稱,正了解判詞,現階段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