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悅騙薪案次被告入職7月加薪$4500 前執董:反常理

201901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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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定邦入職後未夠一年兩度加薪4500港元,陳志秋指是違反常理。
化妝品連鎖店卓悅的人事部前女主管喬美齡在職7年間,涉嫌利用職權詐騙公司逾4000萬港元,案件今(23日)在高院續審。卓悅前執董陳志秋繼續作供,控方今早向陳展示多份卓悅員工的僱傭合約及加薪通知信,披露次被告夏定邦入職後未夠一年,曾在3個月內兩度獲加薪,入職月薪僅7000港元,曾一次過獲加薪4000多港元。陳供稱向警方落口供時,始知人事部一名員工同一月份出現兩份僱傭合約,陳深信其中一份必是虛假文書。
控方庭上引述僱傭合約及加薪通知信等證物,指夏定邦於2004年8月入職卓悅任人事部文員,每月底薪連勤工獎共7000港元,2005年1月獲加薪至7300港元,同年3月再獲加薪至11,500港元,該次加薪獲夏的母親、首被告喬美齡簽署批准。陳表示夏作為文員,薪金沒可能有如此增幅,後一次加薪是違反常理,因按這薪酬,夏理應已升職,事實卻不是。不過另一封於2007年2月發出公司信顯示,夏獲擢升為人事部主任,但底薪僅8500港元。
控方庭上讀出人事部一名員工鄒金慈的兩份僱傭合約,均為2008年3月簽訂,顯示鄒於該月入職人事部,其一合約標明鄒任文員,月薪8500港元,另一份標明鄒任助理主任,月薪18,000港元。陳志秋認為第二份合約是虛假,因他印象中鄒只是普通文員,從未任職助理主任,喬也常稱鄒工作表現不佳,沒可能有如此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