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引英軍射殺疑恐怖分子案例 官:兩者分別很大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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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日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但遭駁回。
時任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行動中於旺角揮警棍襲擊男途人,被法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3個月。他在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失敗和服刑完畢後,於本周一(21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引用英軍在北愛爾蘭開槍射殺懷疑恐怖分子的案例,指自己當日沒有使用過分武力,試圖翻案,但即日被終院駁回申請。終院今日(24日)詳細書面交代判案理據。
針對朱引用英軍開槍射殺懷疑恐怖分子的案例,終院在判案理由書中指出,《公安條例》授權警務人員在阻止任何人觸犯、或繼續觸犯《公安條例》罪行時使用所需的武力,但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既然香港有法例規管警務人員使用武力,便不應採用北愛爾蘭的標準。況且,在該案例中的被告人是一名英軍,他開槍殺射一名逃跑的男子是恐怖分子,並辯稱錯誤以為死者是恐怖分子,該案的案情與本案分別很大。
另外,朱質疑原訟庭法官在審理其上訴時沒有重新審視和衡量案件,終院認為原訟庭法官已小心審視案件,並重申終院不是重審案件的法庭。而對於朱要求上訴減刑,終院則指出,終院不是處理個別案件判刑的法庭,只會就涉及重要法律原則的案件批出減刑上訴許可,而本案的減刑上訴理據也不成立。
終院3名常任法官指出,他們知道朱被檢控和定罪的事件引起爭議,他們也知道警隊在佔領行動期間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時常受到挑釁,並就大部分警務人員期間展現出的專業紀律向他們致敬。他們對於朱的下場感到同情和十分遺憾,但不能姑息朱對公眾人士使用不當武力而觸犯法例的行為。現年59歲的朱經緯,於案發後翌年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