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工作天未回覆 律政司違反服務承諾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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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前年6月涉刑恐東方男記者,事發至今逾一年半律政司仍未作出檢控決定。
壹傳媒黎智英前年6月涉刑恐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案,事發至今逾一年半律政司仍未提檢控,東方和受害記者先後11度去信律政司追問調查進度只獲虛話回應,受害記者去年5月2次去信更是音信全無,不獲律政司答覆,遂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公署調查後確認律政司涉違反服務承諾的投訴成立,罕有地狠批律政司做法實屬不當。立法會議員和學者亦炮轟律政司處事態度輕率、敷衍塞責。
根據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服務承諾,在接獲有關檢控政策或決定的查詢時,應在14個工作天內作回覆,惟去年5月3日及28日,受害記者先後2度去信律政司查詢案件調查進度、未提檢控的原因及何時提出起訴等,都未獲律政司隻字回覆,受害記者感到受屈,在8月16日去信申訴專員公署作2項投訴,即律政司未有按服務承諾作回覆;和沒告知受害記者有關案件進展,涉違反《罪行受害者約章》。
公署早前完成調查,近日(24日)回覆受害記者有關調查報告,指其中關於服務承諾的投訴成立。報告指出,2018年2月至3月期間,律政司先後收到東方新聞社總監3度透過電郵就案件查詢,律政司都有作回覆。但及至2018年5月3日及5月28日,受害記者親自透過電郵向律政司查詢,律政司卻無作任何回應。
律政司向公署解釋時辯稱,受害記者電郵地址與東方新聞社總監的電郵地址一樣,而律政司3月底已曾作回覆,因此律政司無就受害記者「非常類似的傳媒查詢,沒有作出補充回應」。不過,公署並不接納律政司的狡辯,認為有關電郵的發件人明顯並非同一人,受害記者更是以受害者的身份提出查詢,律政司不應將受害記者的查詢與之前的查詢混為一談,律政司對該2封電郵完全不作回應實屬不當,建議律政司應該嚴格按照其服務承諾適時回應查詢。
律政司就公署草擬的調查報告回應時,亦只是重複其死撐的觀點,並無提出新的理據,故公署維持有關投訴成立。至於受害記者作出的另一項投訴,律政司則指透露案件的具體進度及處理方向,可能對案件的刑事法律程序有影響,公署因此認為律政司未有違反《罪行受害者約章》。
律政司放生黎智英:http://hk.on.cc/fea/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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