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斃72歲拾荒婦 小巴司機涉危駕致他人死亡表證成立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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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羅志強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表證成立。
72歲拾荒婦於2017年11月在深水埗福華街橫過馬路時,被一輛綠色專線小巴撞到並捲入車底,老婦最終不治,小巴司機被警方拘捕,案件今(28日)於區院處理。67歲被告羅志強否認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不獲控方接納,案件隨即開審。
經過傳召多名控方證人後,控方舉證完畢,法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月21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據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顯示,2017年11月17日下午,身高約1.45米的72歲老婦黎琼珠,於深水埗福華街欽州街交界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橫過馬路,並遭被告駕駛的45M專線小巴撞到後被捲入車底,救護員其後到場並發現黎已無反應且臉部變形,雙耳耳孔出血及雙手骨折,送院後證實不治。
被告在現場向警員稱當時交通燈為綠色,他便向前行駛,但見不到前方有任何人或物件阻擋,其後小巴向上彈了一下,直至車外有人高呼他撞到人,他才停車查看並發現死者倒臥地上。他其後在警誡下向警員稱有6年駕駛小巴經驗,駕駛該路線約6個月,案發時為當日他駕駛該小巴約第9轉。經檢驗下涉案小巴運作正常,被告亦通過酒精呼氣測試,讀數為0。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被告並非逃避責任,且承認不小心駕駛,法官需考慮被告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符合危駕致死。當時確實為綠燈,被告並無違反交通規則,似乎是事主當時不應橫過馬路。法官亦需考慮被告當時是向前行駛,是否可留意到身形矮小的事主從左邊橫過馬路,被告視線亦有機會被阻擋而見不到事主,而被告亦是在有人呼救後即時煞車,故法官需考慮被告的不小心駕駛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