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法籍青年墮斃 男女親友掟爛東方記者攝錄機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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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墮樓不治,親友阻撓記者採訪,掟爛攝錄機及踢爛相機鏡頭。(曾志恒攝)
受情緒問題困擾的22歲法國籍青年,今午(31日)2時許由父母陪同,到中環都爹利街1號一大廈求醫。期間,事主突然情緒激動,逕自走上大廈天台躍下,飛墮至毗鄰皇后大道中18號的新世界大廈的天井,重創昏迷奄奄一息,有途人乍聞巨響循聲查看,慌忙報警求助。
消防接報趕至,先將事主抬落地面,交由救護員抬上救護車送院搶救,惜一個小時後傷重不治。警方封鎖現場,在場沒有檢獲遺書,經初步調查後,相信事件沒有可疑,惟死因有待驗屍後確定,案件列作「有人從高處墮下」。
期間,事主父母目睹愛兒墮樓重傷,有人情緒失控下,面對在場記者採訪,竟衝前拍打東方記者的攝錄機並飛掟落地,同時更企圖衝撞記者。記者見狀放下相機袋閃避,但有人即「起飛腳」大力踢向相機袋,再把它拾起飛掟到毗鄰安慶大廈的停車場出入口,袋內一支鏡損毀,記者隨即報警求助。警員其後帶走死者一名男親友返署助查。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今次事件實屬不幸,對此深表同情,明白到死者親友遇到如此事件會非常傷心,難免會情緒不穩。但她指出,記者只是進行正常的採訪工作,親友即使傷心,亦不應遷怒記者,更遑論使用暴力阻撓採訪,掟爛採訪器材,相關行為干預新聞採訪,影響新聞自由。由於記者已報警處理,她促請警方要秉公辦理,徹查事件。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涉事男子掟爛攝錄機及毀爛相機鏡頭,涉嫌干犯刑事毀壞,東方可以追討相關損失。一般情況下,倘有人涉刑事毀壞被檢控,而被告上法庭時向法官求情,指自己當時情緒激動,對事件感後悔並願意賠償,法官向控方了解物品價值後會頒賠償令,此情況多數會獲輕判。相反,若被告不認罪亦不願意賠償,物主可循民事追討,若金額不超過7.5萬港元,可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陸補充,即使有人聲稱「唔係有心整爛嘢」,但他明知其行為會令他人財物受損,而他又罔顧該行為的結果,便即屬犯罪。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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